敘永檢察 發(fā)布時間:2020-02-13
2月11日,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沖關抗拒疫情防控檢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從快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案情簡介
經(jīng)查,2020年2月5日13時許,犯罪嫌疑人周某駕駛小型轎車途經(jīng)敘永縣黃桷坪出口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在未接受體溫檢測的情況下,徑直駕車通過檢測通道離開。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周某于當日14時許駕車回到該檢測卡口,與現(xiàn)場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在現(xiàn)場吵鬧,搶奪民警手機并實施言語威脅后駕車離開。隨后,公安機關立即組織民警對周某駕駛車輛進行設卡攔截,周某連續(xù)駕車沖關,撞壞兩輛攔截車輛,后被民警抓獲。
2月6日,敘永縣公安局對周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日,敘永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
案件辦理
2020年2月9日,敘永縣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敘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全面審查了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符合逮捕條件,應予批準逮捕。
2月11日,敘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批準逮捕。
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2、《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是當前的重要工作
請大家要理解支持配合當前開展的各項防控措施
不要闖這根紅線
更不要去挑戰(zhàn)法律底線
對于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將堅決依法從快從嚴懲治
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社會安定有序
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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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溫華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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